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小英承认曾送养女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小英承认曾送养女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谁有前夫悔不当初的资源啊?
唉,手下有两例。
例1: 话说前40年,张三是下窑工人,娶了媳妇3年没生小孩,张三认为是女人不育,给妻子离婚了。女人离婚后再婚,嫁给李四,两年生了2个儿子。而张三离婚后没女人去嫁,成了光棍,为了养老,张三抱养了个女婴。张三当然后悔终生!
例2: 话说前20多年,南方女孩小英嫁来北方小堂,生一女儿,小英脾气好,能干能做,而小堂脾气怪,一生气把小英赶跑了,小英抱女儿回了娘家。半年后,小英来信让小堂去叫,小堂不办。至今小堂成为光棍。女儿在姥姥家长大,小英再嫁赵六又生2个女儿。如今小堂女儿已26岁,父女不认。现如今小堂江河日下,孤独一人,后悔终生!
养父性侵养女获刑六年半,你怎么看?
我认为与普通的 *** 案相比,养父对养女性侵更加恶劣,更加体现了人性的丑陋,应该比其他 *** 罪判的更重。更何况这还是和非法拘禁罪两罪并罚的刑罚。
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两个罪名。先说 *** 罪,不仅该女孩的养父对其性侵多次,甚至她的养兄在她八九岁时就对她多次性侵。这已经够得上多次或者长期 *** 妇女,本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还有一个非法拘禁罪在里面。该女孩被其养父关在家里四个月,限制人身自由,这就是典型的非法拘禁。本也应判处刑罚。
所以其养父最终才判六年半肯定是有些轻的。好在法院最后判决解除了收养关系,希望不要放过一个坏人。
看到这样的新闻,真的觉得世上禽兽不如的人真的是太多了。这样的养父也被称之为父?虽然他获罪是毋庸置疑的,也没有什么可说的,只是觉得六年的刑罚对于这样一个禽兽不如的人来说简直是太轻了。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六年的刑法还是在法律的判罚范围之内的。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 ***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 *** 的,以 *** 论,从重处罚。 *** 妇女、奸淫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 *** 妇女、奸淫 *** 情节恶劣的。(二) *** 妇女、奸淫 *** 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 *** 妇女的。(四)二人以上 *** 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害人是1999年出生的,如果是2017年底被 *** ,当时已经成年,从条文上看不属于 *** ,年龄上看不是一般意义上从重处罚的范围。如果也没有致重伤等后果,似乎应该属于三年十年的量刑范围。
但是从新闻内容来看,这个养父应当是由 *** 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的,另外犯罪人的身份也比较特殊,因为她毕竟是女儿的养父,这比陌生人实施违法犯罪对女子的心灵伤害更加的巨大,所以我认为从这个角度来说,应当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
这个养父只有 *** 没有人性,六年半的牢狱生活太便宜他了。
根据案情简介,作为养父的王某胜将养女小英非法拘禁4个月并性侵十多次,在小英更小的时候养兄王某东也对其进行了数次性侵,目前王某胜被以 *** 罪、非法拘禁罪两罪并处判罚六年半。
目前没有找到如何处罚小英养兄王某东的信息,其因涉嫌 *** 罪被警方监视居住。
站在个人的角度看,养父王某胜的恶劣程度更大,在提及这件事时,他曾称“又不是亲生的。”这不仅仅是愚昧无知,更是违背良知和道德的禽兽行径。我们不清楚六年半的刑罚能否让王某胜发自内心地忏悔,却知道小英的一生已经被他给毁了,小英的身心创伤恐怕很难抚平了。
*** 罪是重罪,刑法中提到犯 *** 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前也有过一个类似的案例,养父在7年的时间里多次 *** 未成年养女,最终获刑13年。和问题中案件区别更大的地方在于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所以案件性质更加恶劣,最终做出了从重处罚。
个人认为,类似这种违背人伦道德的刑事犯罪,从严从重处罚更能起到警示效果。对于那些没有道德底线的兽父,可以“没收作案工具”,例如化学 *** 。
谢谢邀请!
首先,我认为这几个人被判处刑罚是罪有应得。
其次,我也认为判决有些轻了。因为受害人是其养女,养父依仗其地位,性侵多次,还有其子女参与。为保护受害人,震慑犯罪,至少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男子究竟能不能收养小英?
- 余某现年47岁,已育有一子,又抱养了生于1999年3月的小英。由于余某夫妇一直在外打工,小英在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每年春节,余某都会回老家过年。然而,本是一家团聚的日子,却是小英噩梦的开始。
- 2010年至2013年,余某趁着回家过年期间,利用小英的年幼无知及家长威严,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小英发生性关系。2013年至2016年期间,又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行与小英发生性关系。每次遭受侵害,小英因为害怕,不敢报案或者告诉其他人。
- 2016年6月底,小英来苏务工。余某趁老婆不在家之际,又故伎重施。2016年10月14日晚,在余某又一次施暴后,小英终于忍无可忍,选择了报警。
根据新闻事实可以知道:
- 1.余某有子女;
- 2.余某有妻子;
- 3.余某收养小英时尚未年满30周岁;
而按照现行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的条件为:
- (1)无子女;
-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4)年满30周岁;
-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显然按照目前的规定来看,余某根本不具备收养的条件,这也是为何余某能在事后对小英进行性侵的关键!
余某非法拘禁加上 *** 罪,判处六年半确实过轻了点!
目前可以知道的是男子事后有非法拘禁以及 *** 两项犯罪行为,那么分别来看:
【非法拘禁罪】根据法律规定,以其他 ***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 罪】犯 *** 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 *** 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 *** 的;2人以上 *** 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余某的 *** 行为最早是在小英年满14周岁的事后,期间也曾有非法拘禁进行迫害的行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来看,两罪并罚完全可以在10年以上,所以该案当中余某的行为被处以六年半真是咎由自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小英承认曾送养女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小英承认曾送养女孩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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