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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青岛45岁女律师疑似被15岁女儿勒死,怎么回事?
令人震惊的惨剧!青岛45岁女律师疑似被15岁女儿活活勒死!
2020年5月25日,据悉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在家中被15岁的女儿勒死。据青岛市公安局一内部人员透露,张某死后被装在行李箱中,其15岁女儿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5月25日,一份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的讣告在 *** 流传。讣告中称,律师张某因意外不幸于2020年5月23日在家中去世,享年45岁。
5月26日,该律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讣告的信息属实。但她对张某的死因并不掌握,“具体信息以公安的调查结果为准。”
该律所官网信息显示,张某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是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有消息称,张某被自己15岁的女儿用绳子勒死后,装在行李箱中。
5月26日,青岛市公安局一内部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后市北分局已经介入调查。其称,张某死后被装在行李箱中一事属实。事发两天后,张某同事去她家后发现异常,随后报警。
上述警方内部人员透露,张某15岁的女儿认为母亲对其要求过于严格,所以引发了母女之间的矛盾。
15岁的女儿就读于青岛超银中学,今年15岁半,刚好进入高中读高一,目前,其女儿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控制,具体案件调查和审讯、取证工作还在进行当中。
5月23日当天是周六,张律师回家之后,15岁女儿突然提出要给母亲 *** ,然后她很开心的躺下,她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会突然被乖巧懂事的女儿活活勒死。
女儿勒死母亲之后竟然还把她的尸体装进了集装箱,将家门反锁两天一夜,直到母亲同事上门才东窗事发!
都说女儿是母亲的贴身小棉袄,母女关系可以说是人世间最贴心的关系。不知道这个15岁女儿与母亲有什么深仇大恨,居然残忍地对有生育之恩与养育之恩的亲生母亲痛下杀手!而且是蓄谋已久的谋杀!简直就是人伦的悲剧,人性的泯灭!
当然这场人伦惨剧也证明这位律师母亲教育女儿的彻底失败!这位母亲作为律师无疑是优秀的,但对女儿的教育却没有用心,因为她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工作上,忽视了对女儿的教育。也许是溺爱的教育方式,也许是粗暴的教育方式,使本来应该最贴心的女儿对母亲充满仇恨甚至不顾一切地谋杀亲生母亲!
但无论如何,即使这位律师母亲的教育方式再有问题,这位谋杀母亲的15岁女儿也让人感到可怕,是什么样的歹毒心肠才能做出谋杀亲生母亲这样伤天害理的罪行,虽然这位狠毒的女儿只有15岁,不可能被判处死刑,但她的一生都不可能摆脱弑母的阴影!
真是难以相信,15岁女儿竟将自己45岁的母亲活活勒死,而且她的母亲早年与孩子父亲离异,独自抚养她长大。这是怎样令人心寒震惊的事情啊!
青岛45岁女律师张某,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是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女儿,15岁,在青岛超银中学上高一。
据女儿自述,自己早就有杀死母亲的想法,一直苦于无从下手,直到5月23日,女儿才心生一计,待母亲下班后,女儿称要为母亲 *** ,母亲开心的趴在床上,女儿借机用早已准备好的绳子将母亲活活勒死。
勒死后,女孩并没有逃跑,而是将母亲装在行李箱中,将门反锁独自在家两天两夜。
在警方调查中,女孩承认了一切,问及杀母动机,竟称母亲对自己管理太严格,自己压力过大才下此杀手。
实难相信,这孩子不体谅多年来母亲独自抚养她长大的艰辛,而是怨恨对自己教养过于严格,在我们为悲剧唏嘘感叹之余,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教育我们的孩子:
一、过重的学习压力已到了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程度,如果不加以调整,即使孩子考上大学,内心也是扭曲的。
二、单亲家庭面临的问题更多,家长要更加关心子女的心理健康。
离异双方绝不可在孩子面前诋毁另一方,因为孩子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一旦一方不被肯定,孩子就会陷入自卑,很难找到自我,从而对未来感到迷茫,对未来生活失去信心。最终害了孩子。
三、家长工作最忙,也要多与孩子交流,发现孩子细微的心理变化,及时做好心理疏导。
女儿杀死律师妈妈确实令人痛心,同时也让人感到震惊!为什么整天和法律打交道的妈妈却教育不好自己的女儿?
事件回放:5月23日晚,女儿以帮妈妈 *** 为由,用绳子将其勒死后,装入一个行李箱中。据称,女儿在案发后接受警方调查时承认,涉案所用的绳子都是提前准备好的。案发后,女儿反锁家门,一个人和行李箱中母亲的遗体待了两天一夜,直到东窗事发。
据说这位律师妈妈在民事、房地产及刑事诉讼等方面颇有研究,执业4年办案150多件,还曾担任当地媒体 “黄金楼市”栏目、《青岛财经日报》房产栏目特约律师。在常人看来,妈妈是大律师,女儿自然也应该知道遵纪守法。但从女儿狠心杀死妈妈这件事来看,有3点值得思考:
一、单亲家庭的教育。这位妈妈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或许因为感情上给她的伤害,使她把自己全部情感投入到自己的事业上而疏于对女儿的关爱。
二、母亲对于女儿的重要性。单亲家庭的孩子大多缺少安全感,母女相依为命,女儿会把很多的情感依附在妈妈身上,一旦妈妈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事,女儿的身心或许就会受到伤害。
三、怎样对待女孩的青春期?青春期,是让很多家长头痛的问题。这个女儿的年纪刚好是逆反心理特别严重的时候,敏感、多疑、恐惧等等心理情绪波动很大,这就需要妈妈给予更为贴心的疼爱。
女儿或许只有15周岁,或许可以免于刑事诉讼,但无论怎样,亲手杀死妈妈的痛或许会纠缠她一辈子。
因此,无论父母工作有多忙、多累,对于自己孩子的教育也千万不能松懈。家长一时的不耐烦,或许就影响孩子一生的健康成长!(文中图片来自 *** ,侵删!)
悲剧,现在孩子学习压力大,作业超多,家长望子成龙,老师课堂上蜻蜓点水,总之教育未理顺,家长正确看待孩子成长,适当减轻作业负荷,教师尽职爱岗,爱护学生,家庭和学校关心未成年,。
都说人之初性本善,可是怎么就会有这么狠毒的女儿,竟然将自己的亲生母亲勒死,我们作为一个正常人,很难想象她怎么忍心对自己的亲生母亲下此毒手的。
5月25日,山东青岛某律师所一位女律师去世的布告在微信群里面广泛流传。按说生老病死人之常情,黄泉路上无老少,一个人去世了,怎么会引起这么多人震惊,原来讣告写着“因意外去世”,这就说明女律师不是正常的病死的,那么这个律师到底是怎么死的呢?
有消息称,她是被自己的女儿用绳子勒死的。还被装入行李箱,她的女儿在行李箱旁边守了两天一夜!事情发生两天之后,也就是5月25日该律师的同事张某去她家之后,发觉不对劲,随后报警。5月26日,该事件被青岛市公安局证实。
据张扬律师的女儿交代:张扬律师回家之后,她提出要给妈妈 *** ,然后妈妈很开心的躺下,于是趁母亲没有防备,将母亲勒死,之后还把母亲的尸体装进了集装箱,将家门反锁两天一夜,直到张扬律师的同事找上门来。
张扬的女儿今年15岁半,就读于青岛超银中学高一某班,对于自己的母亲下如此毒手,是不是属于 *** 杀人,结果不是,她自己交代,其实她一直都有杀死妈妈的念头,周五在学校里就有这样的考虑和想法,但是并没有去实施,直到周六才实施。显然这个孩子对于母亲下毒手不是出于 *** 失手而是处心积虑,早有预谋!
一个15岁的女孩子,怎么就会对自己的亲生母亲那么大的仇恨呢?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我们知道张扬属于离异家庭,自己独自带孩子,她是个事业心和上进心很强的人,业务能力也不错。是单位的优秀律师。可是就算她自身优秀,但是她教育孩子未必得当,把自己的亲生女儿都教育成手刃自己的敌人了。不得不说这是家庭教育的失败。
单亲家庭,按说应该是母女相依为命,不离不弃,可是15岁的女儿竟然对妈妈下此毒手,这真的叫人感到震惊。无法理解。难道这就是天生的恶魔吗?她还有人味吗?就算妈妈管教你严格,可是这也能成为你勒死自己母亲的理由吗?太叫人寒心了,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养育了15年,结果养的是个送自己命的“黑心阎王”,这个女孩子不够18岁,不会被判死刑,但是她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法律的惩处,她还要接受自己良心的谴责,她一定会后悔的自己的行为的。一辈子也不会走出心理阴影。
像这样的案例虽是典型案例,但是大家看看,那些杀死自己亲生母亲的孩子们,大多是单亲家庭,就算有父亲,父亲也疏于管理,都是母亲在教育孩子,母亲的教育 *** 不当,造成了孩子心灵的扭曲,在小的时候,他(她)因为小无法反抗,但是随着年龄的长大,到了青春叛逆期,这个时候如果母亲们教育的 *** 没有改变,一如过去,那么就会引发孩子强烈的不满,“新仇旧恨”,会让他们泯灭天性,眼中只有仇恨,全然忘记了母亲的好,会痛下杀手。所以教育孩子 *** 要得当,一定要尊重孩子,过分的严厉,只会事则其反。一定要孩子首先感觉到的是爱,一个母亲无条件的爱。其实造成这样的悲剧,不仅仅是孩子,家长也是要负责的,只是她们就是意识到了自己错误,今生也无法弥补了。
这个女孩子就算出了牢笼,也会走进心灵的牢房,做一辈子囚徒。弑母给她造成的影响足可以毁灭她的一生。大家都不会选择原谅她,一个连自己的母亲都敢杀的女人,还有谁敢亲近她!她自己也不会原谅自己,她把自己活成了悲剧。而这一切到底该怨谁呢?
大家觉得这到底该怨谁?欢迎留言探讨下这个问题。
清朝时候,奸夫被捉奸在场会有什么后果?
奸夫当场被捉,可以杀死奸夫无罪。
杀死奸夫无罪必备四个条件:一、“本夫”,即丈夫本人;二、“在奸所”,即通奸的地点;三、“亲获奸夫奸妇”,丈夫亲自抓住了通奸的奸夫奸妇;四、“登时”,当场立刻杀死。只要满足这些条件,杀死奸夫、奸妇都不问罪。
如果只是杀死了奸夫,同样不会被问罪,但是杀人了必须报官。官府则会按和奸罪处置奸妇,将奸妇卖掉,而所得的钱款充公。看来清朝廷也比较会挣钱呀。
说一个乾隆年间发生的未婚夫现场捉奸未婚妻的案件,此案件当时引起了乾隆极大的关注,具有极大的争议性。
乾隆三十四年的一天,广西商人梁亚受来到了其生意合作对象黄胜登的家里。其实两人一直因为生意,而频繁联系,梁亚受也多次来到黄胜登家里面做客,谈买卖。只是这一次,梁亚受见到了黄胜登如花似玉的女儿黄凝嫜。梁亚受是一个极为好色之徒,此人知道黄凝嫜已有婚约,其对象是同村卢将,还是调戏了她。黄凝嫜起初对梁亚受的行为非常反感,并不理会,因此梁亚受之一次的调戏失败了。
后来贼心不死的梁亚受便乘着黄胜登夫妇都不在家的时候,独自一人来到黄家,找到了黄凝嫜,要求与其 *** ,并且会给予她一个银手镯子作为回报,下次见面的时候就会给她。黄凝嫜是一个财迷,听到这话竟然同意了他的要求,二人便发生了关系。
没过几天,这梁亚受找了个理由又一次来到了黄家,这一次是专门来黄家借宿的,一是为了兑现当初的承诺,将手镯给黄凝嫜,二是再一次想与其 *** 。黄凝嫜便偷偷给梁亚受留门,当黄胜登夫妇睡着的时候,将其放入自己的房间。这两人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这一切被黄凝嫜的未婚夫卢将给发现了。
当初梁亚受纠缠黄凝嫜的时候,卢将就感到疑惑,这次回家经过黄家的时候,发现梁亚受这小子又在黄家,内心感觉非常疑惑,于是便偷偷观察。等到深夜的时候,发现梁亚受竟然进了黄凝嫜的房间,卢将认定这两人定然是在偷情了。他觉得现在自己冲进去捉奸的话,把握不大,可能会将梁亚受给逃脱了,于是便去找自己的舅舅陆文生来帮忙。
卢将又叫了几个邻居,几人都带着木棍来到黄胜登家里,先是质问黄胜登,然后冲进黄凝嫜屋内,举起木棍就往梁亚受身上砸去,砸到了他的左额角,梁亚受求生欲望强烈,接着往外冲,卢将打到其脖子,梁亚受从晒台滚下。几人将其拿住,后又和黄凝嫜栓在一起。
第二天的时候,没想到这梁亚受因为被打了几下,就死了。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为,卢将被三年徒刑,并且杖责一百下。而梁亚受的代价则是献出了自己的生命。
在《大清律例》中对于奸夫的处罚,还是挺详细的。男女偷情者,一般来说都是杖刑,有丈夫的处罚的会更严重。与年龄低于十二岁的女子 *** ,不论女子是否愿意,都是被处以绞刑这种刑法,未遂的也要被杖责一百,流放千里。
如果再捉奸的过程中,奸夫顽强抵抗,并且导致捉奸人受伤,那就是罪加一等,极有可能也被判处绞刑。同时,丈夫在捉奸的时候,如果杀死了奸夫,那是没有罪的。注意上面的梁亚受案件,卢将为未婚夫,而不是真正的丈夫,所以他杀死了梁亚受还是受到了处罚。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不是很严重。
最牛逼的是元代,蒙古人性格直爽,法律规定如果男人发现妻子和奸夫通奸,可以当场将奸夫 *** 杀死,不用承担责任。
不过,清朝可就不同了。
清朝的满族人也是很猛的,以前捉奸在床当然要杀人。
不过,进入中原以后就有所改变,不能随便乱杀了。
在清朝本来就有通奸罪。也就是说,男人抓住奸夫 *** ,没有必要自己处理,可以押到官府。官府自然会判处他们打板子(杖责九十)和坐牢(坐牢好几年)。
如果男人一时冲动,将奸夫干掉了。
对不起,他多是要倒霉,不过不见得会坐牢。
所以,清代很少出现斩杀奸夫 *** 的情况。
根据调查,统计清代的200多起此类通奸导致刑事犯罪的案件, *** 被杀只有6人,丈夫被杀56起,奸夫被杀只有40多起。
可见,丈夫被被杀,被奸夫被杀还要多。
在清代,只有很少的情况下,男人杀死奸夫可以脱罪。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奸之案,如奸所获奸,忿激即时殴毙者,以登时论;若非奸所而捕殴致毙,及虽在奸所而非即时殴毙,或捆殴致毙者俱以非登时论。
也就是说,男人刚好在家中撞倒奸夫 *** 偷情,一时冲动殴打将她们杀死,可以免罪。
但如果不是当场遇到,而是故意去捉奸,导致奸夫 *** 被打死或者杀死,或者是意外遇到老婆偷人,或者是反复折磨殴打致死,或者是将她们捆绑致死。
这些都是有罪的。
显然,这就等于说,只要不是当场堵在床上,你随便杀死奸夫 *** 都是犯罪。
或者堵在床上,你不是一刀将他们杀死,而是虐待折磨致死,也属于犯罪。
另外,如果不是男人亲自动手,而是一同来捉奸的直系亲属杀人,也要严惩。
如果直系亲属是预谋设套,然后将奸夫 *** 杀死,就按照杀人罪判处死刑。
本夫本妇之伯叔兄弟及有服亲属允许捉奸,如有登时杀死奸夫及奸妇者,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伤者勿论。
非登时而杀,依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若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如犯奸有据,奸夫逞凶拒捕,虽非登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除丈夫外,丈夫和奸妇五服内的亲属均可参与捉奸。
如果当场杀死奸夫,刑罚跟丈夫“非登时”杀死奸夫一样,打一百下 *** 外加三年牢饭。
如果是“非登时”杀死奸夫,那就是擅杀罪人,判处绞监候。
看看亲属捉奸杀人,基本都要倒大霉的。
为什么会这么规定?主要清代家族实力很强,一旦捉住奸夫 *** ,地方的宗族往往会用私刑处决。
满清制定这种法律,主要是避免地方宗族胡乱杀人。
清朝时期,是封建思想达到巅峰的时期,贞洁观被社会上看得很重,女性们把贞洁看得比性命还重要。
但是也存在水性杨花的女子和别的男性偷情,在封建礼教森严的清朝,奸夫如果和女性偷情,被捉奸在场后果是很严重的,会遭到严厉的惩罚,甚至危及生命。
晚清的著名学者俞樾曾经记述过这样一件事,说的是有一位农户娶了一位二十八岁左右的媳妇,但是这位媳妇却不守妇道,和别人偷情。
因此 *** 东窗事发后,县官把奸夫和奸妇重打四十大板,并且把衣服脱得全身 *** ,围观群众成百上千,丢尽脸面,这算是对通奸最轻的处罚了,但是一般情况下,奸夫被捉奸在场的话,后果都是很严重的。
之一种情形,《大清律例》规定可以”杀死奸夫”,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也就是说如果丈夫亲自抓住了通奸的奸夫 *** ,丈夫是可以当场杀死奸夫的,而这样是不用得到官府的问罪的,但是杀了奸夫必须报官。
这种情况下,如果西门庆和潘金莲两人在清朝时期,公然通奸,如果武大郎卖完烧饼回家看到,把两人捉奸在床,武大郎如果当时杀了西门庆,然后再报告官府,是不用遭到官府的问罪的。
第二种情形是《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了:
“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也就是说,如果男女通奸,奸夫如果已经离开了通奸的场所,被女子本来的丈夫赶到了大门外,打算逃跑,如果这时候丈夫还追上了奸夫,还把他给杀害,这种情况下,原本女子的丈夫要被打八十大板子。
第三种情形: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第三种情形中说的是,如果奸夫 *** 通奸,自己的丈夫看到了,但是没有立刻杀死奸夫,而是以夜闯民宅的理由抓起来了,结果没有交给官府,而是给偷偷擅自杀死了,那么杀人的这位亲夫要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综上所述,在清朝时期,把通奸视为败坏人伦伤风败俗的严重罪刑,自然就对受害者给予了格外的同情,因此如果捉奸在场的情况下,杀奸夫一般都不会偿命。
但是当奸夫随时会葬送生命,而且还不受法律保护,实在是危险,清朝时期,对奸夫的处理,对社会风气的遏制以及社会的安定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入户门改外开被起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入户门改外开被起诉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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